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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编制技术指南(试行)

来源: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:2021-03-11 浏览次数:124

上海市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编制技术指南(试行)

根据《上海市“三线一单”生态环境管控的实施意见》(沪府规〔2020〕11号)的要求,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重点管控单元(产业园区)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,结合园区实际,分类提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,加强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的源头防控。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石化化工园区

园区对象。上海石化、上海化学工业区、金山二工区、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石化化工园区。

管控范围。上海石化、上海化学工业区在主要化工生产区周边,金山二工区、奉贤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周边应设置环境缓冲区,宽度由规划环评确定。

管控要求。环境缓冲区及园区内部不得新增住宅、学校、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,现有环境敏感目标按计划实施搬迁。

二、其他产业园区

园区对象。石化化工园区以外的各类产业园区。

管控范围。产业园区周边和内部应合理设置并控制生活区规模。现状或规划环境敏感用地(居住、教育、医疗)与工业用地相邻的,环境敏感用地周边应设置不少于200米的产业控制带;现状或规划环境敏感用地(居住、教育、医疗)与研发类用地相邻的,环境敏感用地周边应设置不少于50米的产业控制带。

管控要求。1. 新建产业项目准入(不含实验室和小试类研发机构)管控要求:(1)I类重点管控区(0-50米)。该区域内应布局基本无污染的项目,不应新增大气污染源和涉气风险源,不应布局住宅、学校、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;(2)II类重点管控区(50-200米)。该区域内应发展低排放、低风险的项目,不应新增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大气污染源;不应新增涉气风险物质存量与临界量比值Q≥1的环境风险源;应严格控制恶臭异味物质、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》所列大气污染物、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所列剧毒物质的排放;不应布局住宅、学校、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。

2. 现有大气污染源和涉气风险源管控要求:应对照前款要求,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和风险水平,改扩建应做到污染物排放量与环境风险水平不突破现状。

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,分析园区产业发展规模和定位、现状企业整体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区分布情况,进一步细化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。产业结构重、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大、环境矛盾突出的园区,产业控制带宽度设置和管控要求应进一步收严。

附件3

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申请和审查程序

一、材料报送

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公众参与工作后,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。申报材料应包括:申请函1份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(送审稿)和电子版各1份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和电子版各1份、产业园区相关规划1份。

二、技术预审

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,可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技术预审。技术预审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并反馈意见、规划环评报告修改和技术预审报告编制。技术预审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技术预审报告,其中,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到修改意见后,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环评报告修改并提交技术评估单位。在技术预审过程中,如发生专家评审未通过、逾期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等情形的,即终止技术预审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。

三、审查会

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技术预审报告后,按照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》(沪环规〔2021〕8号)规定进行审查阶段信息公开(10个工作日),同步召集产业、规划等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。审查小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。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本市相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,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。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会后,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,形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(审查稿)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。

四、出具书面审查意见

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(审查稿)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。

五、其他规定

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,应从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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